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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9 来源:产品服务
据悉,这是我市首次围绕新建成品住房工程质量出台监管文件,明确了责任主体、销售样板间和实体样板房制度和三项验收要求。对于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记者请市住建局工程建设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进行详细解读。
成品住房是指在传统毛坯房基础上,在套内增加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等基本设施,具备基本使用功能,且有关费用计入销售价格的住房。
从2017年起,全国开始快速推进成品房建设的步伐,从促进建筑节能减排、保护城市环境和提升住宅建设品质等方面出发,成品房建设是城市发展必然的选择。
为鼓励和推广成品住房建设、实现住房全装修交付,提升住房居住品质、改善人居环境质量、避免二次装修资源浪费,2018年,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广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建议》,规定商品房建筑应以成品住房交付的比例不能低于40%,保障性住房必须100%以成品住房供应。
当前,扬州商品住房市场进入高品质开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住有宜居的新阶段。当大批量使用装配式建造、精装修交付的成品住房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比如开发商夸大宣传、房屋装修“质价不符”、材料设备以次充好、购房者维权难等,侵害了购房者的权益。
如何保障成品住房的装修质量,市住建局多次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座谈会,听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建筑设计企业意见,赴外地学习其他城市先进管理经验。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扬州市新建成品住房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新政明确建筑设计企业是新建成品住房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对成品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各自承担工作负主体责任。
鼓励建筑设计企业同步办理新建成品住房建筑主体和室内装修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室内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项目不得进行预售。工程完工后,不予办理成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且不得交付使用。
市住建局工程建设管理处相关负责的人介绍,办理室内装修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即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检查通过的施工图纸、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办理成品住房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众所周知,预销售许可证是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行为过程中必备的法定证件。未办理室内装修工程许可手续,不得领“销许”。此举对开发企业而言,无疑戴上了“紧箍”。
为充分发挥“样板”先行的作用,让购房者明明白白消费,新政明确“销售样板间”和“实体样板房”制度。
新建成品住房工程在销售前,应按所售主力户型1:1的要求建设销售样板间。样板间中应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产地等详情信息,并作为装修交付标准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样板间内非交付标准须在现场明示。
新建成品住房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在可售房源内设置实体样板房。实体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尺寸、装修标准和实施工程质量,且与销售样板间(非交付标准除外)和实际交付标准相一致。涉及主要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产地等室内装修标准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变更处理方式。
室内装修施工应与经验收合格的实体样板房,采取相同的工艺、工法、材料及构配件,且其品质衡量准则不能低于实体样板房质量标准。
“之前针对样板房的投诉,常常会出现扯皮的现象。但现在新政明确‘两个制度’,将解决以往争议较多的装修标准和用材问题,若发生纠纷,购房者将有据可依。”上述负责人说。
实体样板房完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的方案及相关检验收取规范、标准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大面积室内装修施工。
新建成品住房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应以安全性能、使用功能、观感质量和装修用到的材料、设备等内容作为检查重点。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成品住房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室内装修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成品住房主体工程已通过验收,但室内装修工程未实施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8月1日起,新政正式施行,以新建成品住房项目施工图接审时间界定。尚未将成品住房项目施工图纸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审查的新建成品住房项目,均将严格按此标准施行。